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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600003800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館函詢國家學位論文之典藏及公開閱覽涉及專利及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館106年1月13日國圖知字第10603000060號函。二、來函所詢專利問題,說明如下:(一)有關學位論文之典藏及公開閱覽係屬專利法第…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館函詢國家學位論文之典藏及公開閱覽涉及專利及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館106年1月13日國圖知字第10603000060號函。二、來函所詢專利問題,說明如下:(一)有關學位論文之典藏及公開閱覽係屬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指見於刊物態樣之一,惟按現行專利法第2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前揭論文典藏及公開之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該論文技術內容發明人向本局提起專利申請者,於申請時得主張該論文典藏及公開之事實為優惠期事由,排除為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事由。再者,若該論文典藏及公開閱覽之事實於專利申請日後發生者,則不影響該專利技術之新穎性及進步性。是以,有關貴館所詢延後公開之合理年限,依現行專利法規定需視其專利申請日或是否為6個月內之優惠期為依據,無法直接定一適當年限,另去(105)年度我國專利申請案之平均審結期間為發明專利約20個月、新型專利約2.5個月、設計專利約7個月,請貴館參考前開規定及實際專利審結期間,以政策性考量擬訂延後公開期限。(二)另,近期有關專利優惠期事由之法定要件之修正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6年1月18日總統令公布,將由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新法修正後,優惠期期間由原事實發生6個月延長為12個月,且申請人毋庸於申請時主張,亦即前開論文典藏及公開之事實後12個月內,向本局提出專利申請案即符合優惠期要件,檢附修正後專利法第22條內容供參(如附件)。(三)至於,來函所詢博碩士論文書目之中、英文摘要是否影響專利申請一節,尚需視該摘要內容揭露之技術程度而定,倘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業經明確揭露於該摘要內,該摘要亦可能為一適格之引證,惟仍應視個案情形不同而進行實際判斷。三、來函所詢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權係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本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其立法意旨係為國家學術發展之目的,限縮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因而對於已取得學位之著作人就該碩士、博士論文如未表示不予公開者,即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不論紙本論文或該論文之電子檔案均有適用。至於來函所詢得否不經研究生授權,逕行將論文電子全文公開傳輸於網路開放一節,則另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例如︰於網站上提供全文瀏覽、下載等涉及「公開傳輸」、「重製」等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是以,並非符合本法第15條有關公開發表權之例外規定,即可逕行為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亦即,公開發表權之例外規定與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係屬二事。(二)此外,本法第48條就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之著作利用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仍需個案判斷有無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而定,尚難就所詢各大學校院圖書館就畢業生論文電子全文提供貴館典藏一事逕予通案適用。另函詢部分內容,業經本局以電子郵件函復在案(105年12月20日電子郵件1051220諒達,請參考),又查教育部通函各大學院校「為促進國家學位論文完整典藏與傳播,請貴校定期將博碩士論文及電子檔送存國家圖書館永久典藏」一事,各大學院校所得依據之法令是否屬學位授予法第8條:「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所稱之「其他方式」,或係「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8條相關規定,因非屬於著作權法的問題,建議洽詢教育部釐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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