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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60117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一、所詢經音樂著作人同意轉譯之點字樂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問題,如係單純將音樂著作中音符、曲調等透過點字系統直接轉譯點字版樂譜,由於彼此間是直接對應的轉換,沒有另外創作的投入,應屬「重製」他人著作,尚不會產生衍生著作,也就是轉譯而來的點字樂…

令函要旨

一、所詢經音樂著作人同意轉譯之點字樂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問題,如係單純將音樂著作中音符、曲調等透過點字系統直接轉譯點字版樂譜,由於彼此間是直接對應的轉換,沒有另外創作的投入,應屬「重製」他人著作,尚不會產生衍生著作,也就是轉譯而來的點字樂譜不會產生新的著作;該音樂著作,如仍在著作權法所規定保護期間內,自受著作權法保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60117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3 日發布,要旨:一、所詢經音樂著作人同意轉譯之點字樂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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