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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220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而博碩士論文如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而博碩士論文如具有原創性、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二、有關大學圖書館將論文全文電子檔「重製」上傳於國家圖書館FTP進行典藏一事,由於重製權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原則上應需研究生(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例如簽署授權書),方可利用。惟各大學圖書館所為之重製行為,其利用目的係配合國家圖書館永久典藏博碩士論文之教育政策、且對著作潛在市場影響甚微,似有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但本條之適用需就個別之論文之使用情形逐一認定,尚難一概而論。

三、經查教育部通函各大學院校「為促進國家學位論文完整典藏與傳播,請貴校定期將博碩士論文及電子檔送存國家圖書館永久典藏」一事,各大學院校所得依據之法令是否屬學位授予法第8條:「博、碩士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方式,於國立中央圖書館保存之」所稱之「其他方式」,或係「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第8條相關規定,因非屬於著作權法的問題,建議洽請教育部處理,以根本釐清疑義。

四、此外,如貴館於博碩士論文電子檔「原件送存、原件典藏」之目的外,尚欲提供其他博碩士論文電子檔之利用服務,例如於網站上提供全文瀏覽、下載等,則另又涉及「公開傳輸」、「重製」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併予提醒。

五、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條、第3條、第10條、第22條及第65條之規定,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或侵權行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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