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129b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有關您將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固力狗音樂公司」,該公司即得本於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之地位,於授權範圍…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有關您將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固力狗音樂公司」,該公司即得本於專屬授權被授權人之地位,於授權範圍內自行或授權第三人利用,因此只要該等音樂MV的重製物係在專屬授權之範圍期間內所完成,即屬合法重製之音樂MV,不因嗣後專屬授權契約之屆滿而受影響,故該合法音樂MV之重製物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在專屬授權期滿後,再利用您的音樂另行製作之音樂MV,如未經您的同意或授權,自屬侵害您的著作財產權。
二、又如將音樂MV作為KTV之伴唱服務,另行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原則上您與音樂公司之專屬授權期間屆滿後,KTV業者應向您或您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取得授權。惟須注意者,如音樂公司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於專屬授權期間將您音樂的公開演出權授權予KTV業者,且該授權期間已逾原專屬授權期間,對該KTV業者之授權契約是否受影響,另尚涉及其他法律關係之適用疑義,本局將於釐清後再予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