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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1114b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一、將音樂、錄音著作利用於簡報中,涉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而來函提供之網址(即「YouTube音樂庫無版權音樂免費背景音樂下載」),該音樂平台已詳細…

令函要旨

一、將音樂、錄音著作利用於簡報中,涉及著作財產權之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而來函提供之網址(即「YouTube音樂庫無版權音樂免費背景音樂下載」),該音樂平台已詳細說明其提供之音樂授權範圍,如您在該平台的授權範圍內利用音樂,應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至於該平台上的音樂是否確實為無著作權或免費而得以利用之音樂,經查YouTube服務條款有載明,YouTube所提供之內容均由YouTube所有或已得到利用許可,且設有著作權管理系統以確保內容並無侵害著作權,因此,您如對該平台音樂來源有疑慮,建議可洽詢YouTube或該音樂之作者確認。

三、另依據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因此,您在簡報中利用音樂之行為如符合上述規定,則亦得在合理範圍內主張合理使用。

四、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或侵權行為,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3條、第37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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