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16006360號
要旨
主旨:有關您陳情與他人就電腦伴唱機灌錄歌曲發生之著作權爭議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您105年7月4日電子郵件。二、藉由CF卡等載具於電腦伴唱機內增灌歌曲,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行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陳情與他人就電腦伴唱機灌錄歌曲發生之著作權爭議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您105年7月4日電子郵件。二、藉由CF卡等載具於電腦伴唱機內增灌歌曲,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之「重製」行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例如版權經紀公司)取得重製的授權,否則即構成「重製權」之侵害,行為人需負民、刑事責任。三、又我國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侵害著作權法之刑事處罰,因無處罰過失犯之特別規定,故其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不及於過失犯,故過失之行為並無刑責;但如明知該CF歌卡內含未經合法授權之歌曲,仍協助取得並灌入於伴唱機時,有可能成為他人(也就是非法灌錄歌曲的人)侵害著作權(重製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有侵權的故意?均涉及事實認定之問題,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建議您向法院詳實說明案情,供其就個案有無侵權的故意進行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