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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603b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一、由於您所詢的新型態旅遊活動或模式,僅是一種活動進行方式或遊戲方法,尚非屬於專利法保護的範疇(即非「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新型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設計專利」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

令函要旨

一、由於您所詢的新型態旅遊活動或模式,僅是一種活動進行方式或遊戲方法,尚非屬於專利法保護的範疇(即非「發明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新型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設計專利」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故不得申請專利。至於是否有其他法律(例如著作權法)之保護?如何保障權益?說明如下:(一)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例如以具體文字表達出來的文章等語文著作),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概念、原理、發現、系統、操作方法等,意即概念、構想、遊戲方法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排他性,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此,關於您來函詢問的旅遊活動或模式(包括:您所述的「滾出趣」以任務形式在各城市辦活動、「我在旅行」以火車大富翁模式舉辦活動、「盲旅」以未知旅程號招活動等),均屬於活動進行的方式,其他旅遊業者縱使與您的團隊所提供的服務或活動相同,此一部分不會構成侵權。另外,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您所述的「活動名稱」因僅為一單句名稱,尚不符合上述著作之定義,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加以利用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併予敘明。(三)如您有將上述旅遊活動、旅遊模式,以文字、攝影、圖畫等內容,表達出來,且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2要件,則文字可能成立語文著作、圖像可能成立美術或攝影著作等(例如旅遊活動文宣或旅遊手冊等),自創作完成時起,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其他業者如未經同意或授權,擅自利用該等著作,就可能有侵害您的著作權(重製權、散布權等),而有民、刑事責任。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構成抄襲?是否侵權?如發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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