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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50601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一、來信所稱之免費動畫軟體內建的圖片或動畫,如具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視聽著作。所詢利用該軟體製作影片,並上傳於網路,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利用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稱之免費動畫軟體內建的圖片或動畫,如具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視聽著作。所詢利用該軟體製作影片,並上傳於網路,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利用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均屬著作財產權人專屬之權利,此利用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為之,先予說明。二、至於使用該軟體於商業用途是否觸法部分,須視該軟體網頁所載之使用者條款而定。經檢視該網頁設有”TERMS OF SERVICE”,建議您先行檢視或諮詢該軟體公司之服務條款,再視其內容規範予以利用,以避免涉及違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50601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一、來信所稱之免費動畫軟體內建的圖片或動畫,如具原創性,即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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