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51600131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館來函所詢攝影著作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查 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館來函所詢攝影著作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復貴館105年1月29日電子郵件。
二、所詢問題一,有關認定攝影著作是否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要件之相關解釋函及司法判決一節,說明如下:
(一)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而非抄襲他人者;至所謂「創作性」,則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至於所需之創作高度究竟為何,目前司法實務上,相關見解之闡述及判斷不一,本局則認為應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minimal requirement of creativity)之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並於個案中認定之(詳請參考本局97年9月8日智著字第09700078680號函如附件)。
(二)至來函所附之「筆記型電腦用的散熱風扇」圖片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一節,因已涉及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問題,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另所詢歷來法院相關判決,建議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 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運用關鍵字查詢相關裁判書。
三、所詢問題二,著作權人若發現其權利遭受侵害,除可依著作權法第六章規定採取民事求償途徑外,亦得依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採刑事途徑,對侵害重製權、散布權、公開傳輸權…等行為請求國家行使刑罰權,論罪科刑。由於我國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著作權法之刑事處罰並未有處罰過失犯之特別規定,是以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處罰則限於故意犯,並不及於過失犯。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七章(第91條至第103條)、刑法第11條及第12條。另本局【著作權解釋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歡迎檢索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