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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1026c

會議日期 104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也就是一般人所認識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只要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輸入國內,原則上都必須要經過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也就是一般人所認識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只要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輸入國內,原則上都必須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這個規定是適用於所謂「著作權商品」(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的輸入行為,如果輸入的商品雖然含有著作(例如床單、服飾上可能印刷的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商品上的著作並非該商品的主要用途,那麼這些商品就不是「著作權商品」,不會受著作權法的限制,故針對所詢平行輸入「鋼彈模型外盒」的販售,不論該外盒上圖樣是否屬受保護之著作,只要圖樣非該外盒的主要用途,該外盒就不屬於著作權商品,您自行輸入販售也就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二)至於著作權法與商標權法之立法意旨本即有異,因而對「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不同,並無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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