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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910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一、所詢各機關、學校或非營利組織得否直接連線至貴協會之網路環境教育平台,點播觀賞貴協會已取得公開傳輸權(僅限該網路環境教育平台行使,且不得轉授權)之環境紀錄影片一節,若各機關、學校或非營利組織係以超連結之方式,直接連結至貴協會網路環境教育平…

令函要旨

一、所詢各機關、學校或非營利組織得否直接連線至貴協會之網路環境教育平台,點播觀賞貴協會已取得公開傳輸權(僅限該網路環境教育平台行使,且不得轉授權)之環境紀錄影片一節,若各機關、學校或非營利組織係以超連結之方式,直接連結至貴協會網路環境教育平台觀賞影片,尚不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並不會造成著作權之侵害。二、惟若各機關、學校或非營利組織除以超連結之方式連結至該網路環境教育平台外,進一步於課堂或公共場所,透過螢幕或擴音器等器材,向公眾播放,縱然係基於非營利之教育目的,且未向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惟如屬經常性活動,仍不符著作權法第55條之非營利活動合理使用規定,建議應依著作權法取得著作權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40910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發布,要旨:一、所詢各機關、學校或非營利組織得否直接連線至貴協會之網路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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