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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16005181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主旨:關於貴監函請釋示監獄是否為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稱「教育機構」之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監104年6月9日中監教字第1046100355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定之「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係指依據法律設…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貴監函請釋示監獄是否為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稱「教育機構」之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監104年6月9日中監教字第1046100355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定之「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係指依據法律設立之教育機構。查監獄係依「監獄組織通則」所設立,並依「監獄行刑法」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需施以教化受刑人為核心職能,具高度公益性,與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相符。本局參照104年8月5日召開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4年第5次會議決議,認為監獄具教育功能,屬上述條文所定之「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惟依該條文利用著作,仍須依該條第4項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併此說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智著字第10416005181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主旨:關於貴監函請釋示監獄是否為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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