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16005181號
要旨
主旨:關於貴監函請釋示監獄是否為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稱「教育機構」之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監104年6月9日中監教字第1046100355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定之「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係指依據法律設…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貴監函請釋示監獄是否為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稱「教育機構」之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監104年6月9日中監教字第10461003550號函。二、按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所定之「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係指依據法律設立之教育機構。查監獄係依「監獄組織通則」所設立,並依「監獄行刑法」與「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需施以教化受刑人為核心職能,具高度公益性,與著作權法第47條第3項之立法意旨相符。本局參照104年8月5日召開之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4年第5次會議決議,認為監獄具教育功能,屬上述條文所定之「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惟依該條文利用著作,仍須依該條第4項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併此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