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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804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販售的著作權商品,任何人要…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即一般人所稱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其目的在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的權利,使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在外國販售的著作權商品,任何人要輸入國內,都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可;如未經許可而輸入者,將依法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二、另依著作權法第87之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若著作之輸入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滿足「每次每一著作僅一份」者,則此輸入行為即為著作權法所容許,藉由此種方式輸入之物亦為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人得予以賣出而不會涉及著作權之侵害。三、故您所詢國人是否可在日本購買台灣插畫家限定於日本販售的產品在台販售,如符合上述第二點之說明,是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否則,皆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即插畫家本人)之同意授權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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