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724
要旨
一、有關貴公司表示已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作為重新拍攝影片的背景音樂,並將該影片製作成DVD,發送予各大醫院、學校等一事,若該DVD之內容本身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所稱之視聽著作,自其創作完成時起,獨立受本…
令函要旨
一、有關貴公司表示已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作為重新拍攝影片的背景音樂,並將該影片製作成DVD,發送予各大醫院、學校等一事,若該DVD之內容本身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所稱之視聽著作,自其創作完成時起,獨立受本法所保護。二、至於所詢DVD後續播送之相關著作財產權問題,分別敘述如下: (一)公開上映部分,若貴公司有該影片的著作財產權(參本法第25條),則可於各大醫院診所、學校、政府機關等公開場合放映,且因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並無公開上映權,自不涉及音樂、錄音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故不另須取得授權。(二)公開傳輸部分(播放於網路),因會涉及該影片視聽著作中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公開傳輸」的行為(請參考本法第24條),須取得各該DVD上音樂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對於「公開傳輸權」之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