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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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詢之Disney人物,如具有原創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1條),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任何人如欲使用該Disney人物之美術著作者,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
令函要旨
一、所詢之Disney人物,如具有原創性且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者(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1條),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任何人如欲使用該Disney人物之美術著作者,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二、有關您所詢之問題,說明如下:(一)所詢「老師以Disney人物開繪畫補習班教學生畫Disney人物」(問題1)、「在大型展覽館或公開場合免費示範繪畫Disney人物」(問題2)、「將Disney人物畫在學生的指甲上收取費用」(問題5),均已涉及重製該Disney人物美術著作之利用行為。(二)所詢「將上開Disney人物分享至網路論壇、社群網站上」(問題3),涉及公開傳輸該等卡通人物之利用行為;另「將Disney人物創意改造在課程中教學(或是公開場合)」(問題6),則會涉及改作該美術著作之行為。(三)而「老師將自己所畫之Disney作品私下販售」(問題4),除涉及「重製」外,亦涉及「散布」該Disney人物美術著作之利用行為。(四)因此,上述行為均已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且涉及營利(收費),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應取得該等卡通人物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特提醒注意。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至第12款、第22條第1項、第26條之1第1項、第28條及第28條之1、第30條、第31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