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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624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一、您於所製影片中利用國外音樂,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行為,而在網路平台或電視頻道播出內含國外配樂之影片,會涉及「公開傳輸」、「公開播送」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與…

令函要旨

一、您於所製影片中利用國外音樂,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有旋律之聲音)之行為,而在網路平台或電視頻道播出內含國外配樂之影片,會涉及「公開傳輸」、「公開播送」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公開傳輸權」與「公開播送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任何人想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二、據電詢瞭解,您所稱「購買」一節,應係指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著作財產權之授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您實際得利用該國外音樂著作的權利範圍,應視該授權契約之內容而定,換言之,若您所取得之授權已包含前揭權利且無行使地區及期間之限制,則您在台灣依約利用著作之行為自屬合法。惟若您無法確認授權範圍或僅取得特定利用態樣的授權,建議您除直接透過該國外音樂網站向代理人或著作權人釐清外,或可透過國內授權資訊管道取得合法權利。至於如何於國內取得外國音樂授權,請參考本局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相關資訊。(首頁 > 著作權 > 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三、另所詢「音樂版權授權同意書」範本,請至本局官網之授權資訊專區查詢下載。(首頁 > 著作權 > 教育宣導 > 授權資訊)。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40624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發布,要旨:一、您於所製影片中利用國外音樂,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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