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429b
要旨
一、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不管透過任何管道(包含網路),如不經由國內代理商,而直接向國外代理商或其他來源購買於國外發行之圖書或影音(CD或DVD等),應符合「(1) 輸入之目的係提供…
令函要旨
一、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不管透過任何管道(包含網路),如不經由國內代理商,而直接向國外代理商或其他來源購買於國外發行之圖書或影音(CD或DVD等),應符合「(1) 輸入之目的係提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2) 輸入之著作為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以及 (3) 每次輸入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之要件(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之一第1項第3款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第二點規定),始得為之,否則會有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故所詢從網路上購買非台灣區代理商發行的DVD,於符合上述要件者,才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該DVD屬合法輸入之重製物,日後您如認為不再需要該DVD時,即得再行轉賣,唯請注意購買之數量(一份),並保留購買之相關憑証。二、由於在網路上所販賣之影音光碟不可計數,建議您於購買時仍應確定所購買者係屬經權利人授權之真品。如於網路上購買盜版光碟,不僅購買行為本身可能同樣涉及輸入盜版品之「視為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以外,將盜版光碟不管透過任何管道(包含網路)轉賣,更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且屬公訴罪,不得不慎,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