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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429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一、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不管透過任何管道(包含網路),如不經由國內代理商,而直接向國外代理商或其他來源購買於國外發行之圖書或影音(CD或DVD等),應符合「(1) 輸入之目的係提供…

令函要旨

一、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因此不管透過任何管道(包含網路),如不經由國內代理商,而直接向國外代理商或其他來源購買於國外發行之圖書或影音(CD或DVD等),應符合「(1) 輸入之目的係提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2) 輸入之著作為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以及 (3) 每次輸入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之要件(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之一第1項第3款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第二點規定),始得為之,否則會有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故所詢從網路上購買非台灣區代理商發行的DVD,於符合上述要件者,才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該DVD屬合法輸入之重製物,日後您如認為不再需要該DVD時,即得再行轉賣,唯請注意購買之數量(一份),並保留購買之相關憑証。二、由於在網路上所販賣之影音光碟不可計數,建議您於購買時仍應確定所購買者係屬經權利人授權之真品。如於網路上購買盜版光碟,不僅購買行為本身可能同樣涉及輸入盜版品之「視為侵害著作權」(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以外,將盜版光碟不管透過任何管道(包含網路)轉賣,更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且屬公訴罪,不得不慎,併予敘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40429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發布,要旨:一、我國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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