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400012660號
要旨
主旨:貴校函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104年2月17日北醫校秘字第1040000594號函。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展示其著作之權利,因此,行為人如欲以前開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合理使…
令函要旨
主旨:貴校函詢著作權相關疑義一事,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104年2月17日北醫校秘字第1040000594號函。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展示其著作之權利,因此,行為人如欲以前開方式利用他人著作,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否則應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又著作權法針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定有保護期間(第30、34條),已逾保護期間之著作即落入公領域,任何人均得利用,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三、以下謹就來函所詢問題,說明如下:(一)問題一:將學校歷史檔案之文字、照片或手稿等轉成電子檔之行為係屬重製,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為之,將可能侵害其重製權。惟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是以 貴校之情形若符合此規定即構成合理使用,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所謂「保存資料之必要」,請參照本局智著字第09800014860號函釋。(二)問題二:著作權法第15條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又同法第27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所謂發行,即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因此 貴校公開陳列(應係公開展示)之照片或圖稿若係尚未發行者,即應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侵害著作之公開展示權。此外,雖然美術及攝影著作以外之著作不具有公開展示權,任何人均得公開展示之,但仍應注意其是否業經公開發表,以免侵害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三)問題三:若 貴校非相關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人,或係仍未取得其同意或授權者,自不得將照片複印並提供予校友,此將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與散布權。惟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應審酌一切情狀,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利用之質量與所占比例,以及利用之結果所造成之影響等;由於 貴校所提供之照片來源多不可考,且係作為個人收藏紀念使用,其似有按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然實際情況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進行認定。(四)問題四:由於「出借權」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財產權,因此 貴校將館藏文物出借之行為,並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盜版品之出借,會有侵權問題,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併請注意。(五)問題五:所詢基於保存、典藏、展示以及推廣校史文物之目的所為之行為,將會涉及各種與校史有關之語文、美術以及攝影等著作的利用,為避免侵權爭議,建議 貴校於利用他人著作時,宜先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倘有無法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況時,則應謹慎評估該利用行為是否有符合「合理使用」之可能,以降低侵害著作權之風險。由於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認定,屬司法機關權責事項,且本案校史館所涉著作權問題複雜,建議洽此方面專業律師協助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