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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304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一、利用Facebook頁面分享電影連結網址,使其他網友可透過點選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並不直接涉及侵害該等電影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但如果明知該電影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

令函要旨

一、利用Facebook頁面分享電影連結網址,使其他網友可透過點選連結,進入其他網站觀覽著作內容,並不直接涉及侵害該等電影之「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但如果明知該電影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先予說明。二、如發現上述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或者參考Facebook有關「投訴侵犯著作權行為」之說明,告知該項被侵權內容的著作權人,由其決定是否向Facebook進行投訴。另須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雖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惟任何人仍得依法進行告發,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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