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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226c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一、首先,著作權法並無國際版稅之用語。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專有包括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復著作財產權本質屬於私權之一種,而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

令函要旨

一、首先,著作權法並無國際版稅之用語。二、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專有包括重製、改作、編輯、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復著作財產權本質屬於私權之一種,而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亦即著作之授權與否及使用報酬數額之多寡等授權條件,均得由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雙方自行約定。故來函所詢書籍透過國內出版社售出國際版權,著作人與出版社之收益分配比例一節,由於涉及著作人與出版社間私契約之約定內容,本局無從瞭解,建議您逕向出版社,釐清該筆收益之性質及其分配方法。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2條至第29條、第37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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