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226
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61條有關轉載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規定,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始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如屬上述得轉載之時事論述…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第61條有關轉載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規定,限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始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如屬上述得轉載之時事論述者,且該等文章未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但應依同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二、至所詢上開規定要件中之「時事」範圍為何一節,涉及具體個案之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參考相關司法判決,有認為係指「現在或最近所發生而為社會大眾關心之當時事件之報導」(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亦有認係指「敘述當時甚至現在仍然存在之事實」(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950號民事判決);因此,若就是否為「時事問題」發生爭執時,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