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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40202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一、有關 您所詢捕魚歌、青春舞曲及潑水歌三首兒歌之利用,如上開音樂著作已超過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亡後五十年,可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之規定),則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由於所…

令函要旨

一、有關 您所詢捕魚歌、青春舞曲及潑水歌三首兒歌之利用,如上開音樂著作已超過著作權的保護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亡後五十年,可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之規定),則屬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由於所詢問題是否侵權之關鍵在前揭著作是否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相關計算期間之事實建議進一步查證清楚較為妥適。二、以上說明,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及第43條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40202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一、有關 您所詢捕魚歌、青春舞曲及潑水歌三首兒歌之利用,如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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