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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226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的「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又依著作權法第87之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若著作之輸入係屬「個人非散布…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的「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又依著作權法第87之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若著作之輸入係屬「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滿足「每次每一著作僅一份」者,其輸入行為即為著作權法所容許,藉由此種方式輸入之物亦為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人得予以賣出而不涉及著作權侵害,合先敘明。二、所詢為於國內散布之目的,自國外網站購入正版書籍或DVD,少則幾十片(本),多則數百片(本),並輸入國內,已不符上開著作法之容許要件,建議應取得書籍或DVD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所詢輸入行為即屬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規定而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後續轉送予教師之行為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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