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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209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一、轉載網路上他人的PDF檔案,該等行為通常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但如果只是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的方式分享著作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

令函要旨

一、轉載網路上他人的PDF檔案,該等行為通常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除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上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但如果只是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的方式分享著作內容,使其他網友可透過網址連結,進入其他網站瀏覽著作內容或下載PDF檔案,而未將檔案內容重製成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時,則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自然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如果明知該檔案之內容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二、至於提供連結可能造成原網站瀏覽人數與獲利減少的疑慮,在不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的情況下,非屬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問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31209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轉載網路上他人的PDF檔案,該等行為通常涉及著作財產權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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