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00076950號
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得否代所轄國家公園管理處授權資料予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供民眾免費加值利用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3年10月24日營署園字第1030067289號函。二、貴署與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管理處)如係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得否代所轄國家公園管理處授權資料予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供民眾免費加值利用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103年10月24日營署園字第1030067289號函。二、貴署與國家公園管理處(下稱管理處)如係隸屬同一行政主體之法人(同屬中央政府),則 貴署與管理處均屬為該行政主體行使特定權限、管理特定財產之行政機關。故管理處取得著作財產權者,著作財產權應歸屬其所屬之法人(中央政府)而非管理處,僅係由管理處為著作財產權之管理,先予敘明。三、來函所詢(圖)片及文字資料之著作財產權係由各所轄管理處所管理,貴署若欲以上級機關名義代為授權,實務上屬內部財產管理上之行政權限劃分,應依相關行政程序為之,與著作權法無涉,本局歉難表示意見,尚請諒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