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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1119c

會議日期 103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一、經檢視您來信所附的網址,因已過網路直播時間,所以無法得知該實況主播是以何種方式提供觀眾點歌,本局僅能依您來信的內容回覆,先予以說明。二、利用網路遊戲直播實況的贊助方式供觀眾點歌可能會涉及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經檢視您來信所附的網址,因已過網路直播時間,所以無法得知該實況主播是以何種方式提供觀眾點歌,本局僅能依您來信的內容回覆,先予以說明。二、利用網路遊戲直播實況的贊助方式供觀眾點歌可能會涉及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利用行為,若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應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若您欲舉發上述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三、又侵害著作權,係屬告訴乃論之罪,即須由權利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檢調機關始能予以訴追。任何人雖得依法進行告發,惟如權利人並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追究其刑責,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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