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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805b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委託補習班製作大學推甄用的書面審查資料,若其中有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應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根據您的來信補充說明,書面審查資料中自傳、讀書計畫等皆由您本人撰寫,若符合上述說明,即屬於…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委託補習班製作大學推甄用的書面審查資料,若其中有屬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應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根據您的來信補充說明,書面審查資料中自傳、讀書計畫等皆由您本人撰寫,若符合上述說明,即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若該等資料含有照片則涉及攝影著作),自您創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至於其他成績單、獎狀、證書等單純數據、載明事實之文件,則非著作權法保護範疇。惟若內含個人資料,則另受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其他法令規範。二、承上,補習班於課堂上播放前述您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等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侵害您所享有著作權法之「公開發表權」,及「重製」、「公開口述」(如非單純投影播放,而有朗讀著作內容的情形)等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22條及第23條)。三、至於您委託補習班提供封面、內頁底圖和表格美編,若該封面、內頁底圖和表格美編包含繪畫、照片等,且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攝影著作及美術著作等,由於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屬實際創作之人所享有,如係受僱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則另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2條決定其著作權之歸屬。因此,就上述著作,若您已與補習班約定著作權歸屬則依約定,若未約定時依照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以受聘人(即補習班)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您可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此種情形,因該等著作財產權歸屬補習班享有,故補習班在課堂上播放前述封面、內頁底圖和表格美編檔案內容即無違反著作權法。反之,若上述著作之著作權已約定歸屬於您,則補習班除有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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