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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707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當著作完成創作時就享有著作權,並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以任何著作權聲明作為權利保護要件。因此貴公司之出版品不論有無記載「A期刊為B學/協會版權所有」字樣,皆不影響著作權之有無,另著作權法並…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當著作完成創作時就享有著作權,並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以任何著作權聲明作為權利保護要件。因此貴公司之出版品不論有無記載「A期刊為B學/協會版權所有」字樣,皆不影響著作權之有無,另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之用語。二、次按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因此,貴公司亦可於A期刊上標明B學/協會之全稱,即可推定B學/協會為A期刊之著作財產權人,併予敘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30707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發布,要旨:一、按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當著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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