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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613

會議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的「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回應消費者個人之需求,著作權法針對此種輸入權設有例外,即第87之1…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至我國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的「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回應消費者個人之需求,著作權法針對此種輸入權設有例外,即第87之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若著作之輸入係屬「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滿足「每次每一著作僅一份」者,其輸入行為即為著作權法所容許,藉由此種方式輸入之物亦為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人得予以賣出而不涉及著作權侵害。二、來信所詢自香港購買DVD回台之情形,如符合上述例外規定之要件,該DVD即為合法重製物,自得將其上網拍賣,並不因DVD之格式不同而異其結果。惟若行為人自始即知該DVD為盜版,仍作為個人行李之一部攜帶回國,乃至上網販售,其行為即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應負擔相關之民事與刑事責任。惟個案上究否屬著作權法第87之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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