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505c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且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等)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散布、公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是指創作著作之人,且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例如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等)是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繼承或授權他人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則是可以分別轉讓、授權予他人,著作人讓與權利或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範圍及方法等,均得自行約定,一旦作者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後,作者即未享有該被讓與之權利。二、坊間書籍版權頁上標示「作者」之姓名,係因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有在其著作公開發表其本名或別名之權利(著作人格權),且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會發生「推定為真正著作人」之效力。至是否標示為「著作權人」則應視作者是否為該書籍之著作財產權人而定,若作者同時享有著作財產權,標示為著作權人亦無不可;但若作者已轉讓其著作財產權予別人,則標示為「著作權人」將與實際情形不符,仍以標示「作者」或「著作人」為宜。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3款、第10條、第13條、第16條、第21條及第36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