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30402c
要旨
一、所詢飯店旅館業者自行架設天線,收視免費無線數位電視節目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上之二次播送,應視實際利用情形而定:(一)如飯店旅館業者係在某一定點接收訊號後,再以拉線方式將所接收的原播送內容訊號傳送到各房間內的收視設備,則飯店旅館業者涉…
令函要旨
一、所詢飯店旅館業者自行架設天線,收視免費無線數位電視節目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上之二次播送,應視實際利用情形而定:(一)如飯店旅館業者係在某一定點接收訊號後,再以拉線方式將所接收的原播送內容訊號傳送到各房間內的收視設備,則飯店旅館業者涉及二次播送他人著作之行為,而須另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二)如接收節目訊號後並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電視機等收視設備者,如每台電視機均個別加上數位電視盒,各台電視機經由各機上盒之獨立天線接收數位電視節目,則屬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訊號,並不涉及公開播送之利用行為。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造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4條等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