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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316002230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您詢問有關嵌入Youtube影片之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3年3月28日書函。二、所詢本局智著字第10200092090號函釋之說明,於網站上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如係藉…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您詢問有關嵌入Youtube影片之相關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103年3月28日書函。二、所詢本局智著字第10200092090號函釋之說明,於網站上以「嵌入」之方式分享Youtube網站的影片,在技術面如係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點選連結後直接開啟Youtube網站瀏覽、收聽,而未將該Youtube影片重製在自己的網頁時,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構成對著作權之侵害。三、再者,由於現行著作權法第92條的刑事處罰僅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如使用者確實不知道該Youtube影片係屬侵權內容,似無侵權的故意,則依現行法規定並不會構成刑事責任。智慧財產法院於102年刑智上易字第86號判決中,亦曾以以下理由認定被控侵權者無罪: 「被告辯稱其以為『Youtube網站』上之檔案應可以信賴其有版權,不知這樣是違法等語,並無不可採信之處…本院認被告並無公開幫助傳輸之故意」,可供參考。四、至於具體個案上,超連結之技術面為何,以及超聯結提供者是否明知連結內容係屬侵權,仍應由法院依照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智著字第10316002230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發布,要旨:主旨:有關 您詢問有關嵌入Youtube影片之相關問題,如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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