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92090號
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於網站上「嵌入」超連結網址和語法供他人點選連結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或公開傳輸,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新北院清刑光102智易16字第069146號函。二、於網站上透過「嵌入」之功…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於網站上「嵌入」超連結網址和語法供他人點選連結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或公開傳輸,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新北院清刑光102智易16字第069146號函。二、於網站上透過「嵌入」之功能連結至其他影音網站,若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並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故行為人於自設網站上嵌入YouTube之超連結網址與語法之文章,供他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YouTube網站上觀看他人之視聽著作物,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