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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92090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2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於網站上「嵌入」超連結網址和語法供他人點選連結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或公開傳輸,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新北院清刑光102智易16字第069146號函。二、於網站上透過「嵌入」之功…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於網站上「嵌入」超連結網址和語法供他人點選連結之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中之重製或公開傳輸,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新北院清刑光102智易16字第069146號函。二、於網站上透過「嵌入」之功能連結至其他影音網站,若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之技術,並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故行為人於自設網站上嵌入YouTube之超連結網址與語法之文章,供他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YouTube網站上觀看他人之視聽著作物,不構成著作權法所規範之重製或公開傳輸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智著字第10200092090號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發布,要旨:主旨:貴院函詢於網站上「嵌入」超連結網址和語法供他人點選連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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