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111c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您詢問編曲人和作曲人是否為共同著作人一事,依據著作權法第8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若作曲人所完成的初步旋律係獨立且完整之音樂著作者,則該編曲人就…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您詢問編曲人和作曲人是否為共同著作人一事,依據著作權法第8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若作曲人所完成的初步旋律係獨立且完整之音樂著作者,則該編曲人就該音樂著作所為編曲之創作係衍生著作,並依同法第6條規定,原著作與衍生著作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若作曲人所作之初步旋律僅係該音樂著作之一部分,必須再結合編曲人所作之旋律,方能成為一音樂著作者,此時作曲人與編曲人係該音樂著作之共同著作人。(請參考本局101年7月3日慧著字第10100055940號函解釋)二、又您詢問請人幫忙編曲是否有可參考的合約範本,本局未有專門針對編曲相關之著作財產權合約範本,惟建議您可參考本局提供有關其他類型之著作權合約範本(於本局著作權網頁中的授權資訊),您可以參考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