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84200號
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附件安平平安及圖之圖樣是否具原創性而得受著作權法規範之保護,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102年10月9日南檢玲讓102偵續189字第60237號函。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函詢附件安平平安及圖之圖樣是否具原創性而得受著作權法規範之保護,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102年10月9日南檢玲讓102偵續189字第60237號函。二、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所謂「創作性」,係指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因此,所詢圖樣如就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之美術技巧具個人創意,且為以美感為特徵表現思想或感情之獨立創作,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三、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安平平安及圖之商標是否可認為具有著作權法中所需之前述二要件,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情形審認之。由於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意見,尚祈 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