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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1001

會議日期 102 年 10 月 01 日

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按歌曲之詞、曲均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如您將流行歌曲之詞、曲作成琴譜並出版,將會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

令函要旨

您好!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按歌曲之詞、曲均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如您將流行歌曲之詞、曲作成琴譜並出版,將會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二、另本法規定,原則上,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後五十年,如為別名、不具名之著作或法人之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50年(請參考本法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該著作若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則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一般人可自由利用之。因此您所欲利用之歌曲,如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並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惟建議您在利用該樂曲前,先行確認其是否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 三、至於如何洽詢音樂著作之授權管道,建議可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2)2254-4076;Email: [email protected])或台北音樂教育學會(電話:0922-606-007;Email: [email protected])洽詢所欲利用樂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相關授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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