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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918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關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美術著作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至於年代久遠或不可考者之創作品,…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關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美術著作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任何人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至於年代久遠或不可考者之創作品,仍應按上述標準認定其著作財產權是否存續。二、所詢欲參照清朝時期之古畫,依自己的風格及畫法重新繪製,是否會產生新的著作權一節,仍須視您個案實際修改之程度認定,如果您已加入新的創意,而達到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自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反之,則僅為單純重製他人之著作,無法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20918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發布,要旨: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關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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