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20003812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102年5月9日(102)中北慧孝字第05003號函。二、依來函所示,某甲於職務上完成著作,與其任職之A公司間並未約定著作權歸屬,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A公司為著作…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102年5月9日(102)中北慧孝字第05003號函。二、依來函所示,某甲於職務上完成著作,與其任職之A公司間並未約定著作權歸屬,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A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某甲則為著作人。三、所詢A公司將公司整體(包含負債、資產)轉賣於B公司,惟買賣契約中並無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則A公司究否已將系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轉讓予B公司?仍須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始能決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至於著作人格權因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參照),故著作人格權仍歸屬於某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