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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403d

會議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您102年3月25日來信詢問將商標修改後之圖形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等問題:1.按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所謂「改作」係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您102年3月25日來信詢問將商標修改後之圖形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等問題:1.按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而所謂「改作」係指利用已存在之著作予以改作並加入原創性所產生的另一個新的「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係各自獨立,另外享有著作權;反之,若未達到「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則僅為單純重製他人著作,無法構成「衍生著作」而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2.您來信所述以加上圓形外框、立體效果等方式修改商標圖形,由於修改後之圖形仍以原商標圖樣為主軸,增加之內容有限,其是否已達到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程度而構成新的獨立創作?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二、 您102年3月26日9:50來信詢問侵害著作權涉犯法條等問題:1.按「重製權」及「改作權」係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如侵害他人之「重製權」即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如侵害他人之「改作權」則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改作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2.惟您來信所述之情形,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涉及出資聘請之合約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三、您102年3月26日10:36來信詢問將原著作圖案修改尺寸、改變排列方式後是否構成新的獨立著作問題:請參考前開說明一。四、至於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事後出資者未給付價金時如何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出資人得否利用該著作的問題,本局於102年3月22日回覆您之電子郵件已有說明,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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