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20110b
要旨
有關 您函詢事項,答復如下:一、所詢您的公司主管要您透過「記事本」開啟委託資訊公司所撰寫,著作財產權屬該資訊公司之「自動執行的資料庫備份執行程式」,以取得該程式中所記載的帳號及密碼,以便登入您所任職公司的資料庫並備份整個資料庫一節,若您只是…
令函要旨
有關 您函詢事項,答復如下:一、所詢您的公司主管要您透過「記事本」開啟委託資訊公司所撰寫,著作財產權屬該資訊公司之「自動執行的資料庫備份執行程式」,以取得該程式中所記載的帳號及密碼,以便登入您所任職公司的資料庫並備份整個資料庫一節,若您只是單純執行該程式,應不涉及著作權問題;但如需複製或修改該程式碼時,可能會涉及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的「重製權」、「改作權」等權能的行為。二、至於 您能否備份 貴公司資料庫內之客戶資料之疑義,因對您所指之客戶資料內容之定義並不清楚,故謹就資料庫收編的內容及資料編排兩部分,分別說明如下:(一)資料庫所收編之內容,除著作權法第9條所稱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資料、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外,如該資料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的創作,且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者,就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欲重製他人著作,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至於非屬著作權保護之資料(如客戶之姓名(名稱)、地址、聯絡電話等),則可自行備份,無須徵得他人同意,惟可能要注意有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此部分請洽詢主管機關法務部之意見:02-23146871)。(二)又在資料庫的資料選擇及編排方面,如果在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不論其收編之資料是否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資料,該內容資料的編排屬著作權法第7條所稱之「編輯著作」,必須獲得授權始得予以備份。但如僅係蒐集大量資料重新登打、整理,但其選擇或編排不具創作性者,則不屬於編輯著作,將該資料庫做備份不會有侵害著作權問題。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7條第22條及第28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