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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204c

會議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有關 貴公司於12月1日及12月2日兩封電子郵件所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詞、曲均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分別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以詞、曲並非「不能分離利用」,與是否為共同著作無涉。因此, 貴公司如係出版演奏曲譜而利用到他人之「曲」,僅需就該「…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於12月1日及12月2日兩封電子郵件所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詞、曲均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分別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以詞、曲並非「不能分離利用」,與是否為共同著作無涉。因此, 貴公司如係出版演奏曲譜而利用到他人之「曲」,僅需就該「曲」取得授權即可,無需向「詞」之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亦即,如該著作權人僅享有「詞」之權利,自無法向 貴公司就利用「曲」之行為進行授權並收取費用。二、「歌名」係屬著作名稱,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故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 貴公司如僅利用到歌名,則與著作權之利用無涉,亦即,歌詞之著作權人並無著作權法上之依據向 貴公司主張因使用到「歌名」而需付著作權授權費用。另外,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是著作財產權人終身後加50年,如為法人著作,則為公開發表後50年,逾上述期間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勿需取得授權。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就其是否享有著作權,自應負有舉證責任。又相關的著作權授權條件及金額,宜由當事人自由協商,公權力並無介入之空間,因此,有關授權費用之計算,仍應由雙方協商決定之。惟著作權之爭議亦可向本局申請調解,當事人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與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4條、第5條之規定,以書面載明法定事由暨相關資料(申請書繕本、委任書等),並繳納規費新台幣4,000元後,向本局申請調解。四、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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