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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101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製作盜版光碟或販賣盜版光碟屬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現行著作權法第100條已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即一般所稱之公訴罪)。二、至於您對保智大隊處理您的檢舉案所反映之意見,因屬個案執法情形,本局將轉請保智大隊…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製作盜版光碟或販賣盜版光碟屬違反著作權法之行為,現行著作權法第100條已規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即一般所稱之公訴罪)。二、至於您對保智大隊處理您的檢舉案所反映之意見,因屬個案執法情形,本局將轉請保智大隊向您說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11101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發布,要旨: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一、製作盜版光碟或販賣盜版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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