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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100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所詢將「專利公報全文」重製並編輯成書之利用行為,業經本局97年11月10日電子郵件971110a號函予以說明在案,請參考。簡言之,任何人均得於不違背專利法第45條之立法意旨下利用之。二、另關於問題3所述可…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所詢將「專利公報全文」重製並編輯成書之利用行為,業經本局97年11月10日電子郵件971110a號函予以說明在案,請參考。簡言之,任何人均得於不違背專利法第45條之立法意旨下利用之。二、另關於問題3所述可否全班影印教科書部分內容,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可合理重製他人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者,不在此限。因此,只要所重製之部分內容在具體個案上,可認屬係學校授課之需要,即可主張合理使用,並無一明確比例之限制;如係影印教科書內容的全部,通常情形已屬有害於著作權人之利益,而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特提醒注意。相關原則建議可參考本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1100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發布,要旨: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所詢將「專利公報全文」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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