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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827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1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得將其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他人使用,且其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所詢著作人A生前與B簽訂其所有著作的永久專屬授權契約,A死亡後,其所有著作之著作…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得將其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他人使用,且其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所詢著作人A生前與B簽訂其所有著作的永久專屬授權契約,A死亡後,其所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究竟歸屬於B抑或A繼承人C一節,由於A將其著作財產權永久專屬授權予B,並未將著作財產權讓與B,因此A仍享有其所有著作的著作財產權,A死亡後,其所有的著作財產權由繼承人C承受〈即歸屬於繼承人C〉,也就是B並未取得A的著作財產權,但B仍得以被專屬授權人的身分,在被授權範圍內利用上述被繼承的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惟由於該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存續至A死亡後50年屆滿,於屆滿後,上述永久專屬授權契約自無所附麗。二、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6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10827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 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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