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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731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您好!有關 您的來信,本局回復如下:一、依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其中著作人格權(包括該著作的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但得約定不行使。至於著…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的來信,本局回復如下:一、依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其中著作人格權(包括該著作的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但得約定不行使。至於著作財產權得讓與他人,讓與之範圍及條件等,悉依雙方當事人契約約定,先予說明。二、經檢視來函所附 您與新月出版社之契約書條款,依該契約規定,您所撰寫書籍之著作財產權於簽約之日起讓與該出版社,且不對該出版社行使著作人格權,亦即 您不再享有所撰寫書籍之著作財產權,且對出版社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因此,依上述說明,出版社更改 您所撰寫書籍之書名、內容,並另取筆名出版,並無違反著作權法。至於 您擔心出版社用同一筆名出版非由 您撰寫之書籍,您是否要負擔責任一事,由於 您對出版社之行為並不知情且非該書籍實際創作之人,並無侵權問題,而應由實際行為人(出版社)負責,與 您無涉。三、另經洽新月出版社法務及公關人員,該出版社表示向作者買斷著作財產權並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係出於商業考量,依上述說明,尚無違反著作權法,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雙方當事人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可自行約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相關事項,包括稿費之金額在內,如 您認為契約內容不合理,由於涉及私權爭執,建議 您可委請律師進行協調或循司法訴訟途徑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10731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發布,要旨:您好!有關 您的來信,本局回復如下:一、依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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