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10005779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於網路播放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7月6日公服字第1011260816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1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公開傳…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於網路播放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1年7月6日公服字第1011260816號函。二、依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1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公開傳輸等權利,利用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得主張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取得同意或授權;如未經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利用該著作,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三、又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及第10款規定,「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是以,所詢問題1,音樂網站、網路電台於網站播放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如音樂或影片等),可能涉及對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附著於任何載體上的旋律聲音)或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傳輸」、「重製」之利用。四、所詢問題2,其他利用人如為上述行為時,亦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形式不拘,並非以書面為必要,惟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五、所詢問題3,因目前大部分音樂或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已將「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等權利交予集管團體管理,代其行使相關權利,故利用人可逕洽集管團體取得相關授權。惟若涉及「重製」權利,由於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將此部分權利授權予集管團體管理,故利用人如欲取得重製等利用形態的授權,可向本人、版權公司、經紀公司或唱片公司洽談。六、所詢問題4及5,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另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包括訴訟上之行為)。因此,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如集管團體等)如遇侵權情事,可透過訴訟或協商等方式,請求停止侵害的行為。至其他團體部分如係以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之代理人地位為前述主張時,亦得依前述規定請求排除或防止其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