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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426

會議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著作,其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實際參與創作者皆為著作人且對該著作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您來函所提及的企劃書若符合上述規定,則所有參與創作的同學們…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著作,其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實際參與創作者皆為著作人且對該著作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您來函所提及的企劃書若符合上述規定,則所有參與創作的同學們對該企劃書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他人想利用該企劃書,必須取得全體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二、來信詢問因合作業主並未採用您們所提交的企劃書,在結束雙方合作關係後,發現該業主將該企劃書內容做些許修改及換上新名字,但本質上卻與原企劃書內容雷同,是否有侵權之疑義等情,由於修改著作內容會涉及著作的「重製」或「改作」權,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改作他人的著作,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但因為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為著作?有否構成抄襲?及構成著作權的侵害等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訴請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加以判斷之;所以您們若想追究侵害人的責任,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也可以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著作權之侵權行為(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8條及第40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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