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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10223b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您好!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經電話連繫確認,貴單位規劃於政府網頁建置給壽星同仁祝賀生日快樂歌曲,並e-mail賀卡(具播放生日快樂歌曲功能)一節,茲因廠商表示事涉著作權事宜,故來函詢問。按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係著作人終…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經電話連繫確認,貴單位規劃於政府網頁建置給壽星同仁祝賀生日快樂歌曲,並e-mail賀卡(具播放生日快樂歌曲功能)一節,茲因廠商表示事涉著作權事宜,故來函詢問。按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原則上係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5條之規定),所詢之「生日快樂歌」(詞、曲)經向著作權集管團體(MUST、MCAT等)查詢,市面上之「生日快樂歌」版本眾多,如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者,自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反之則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又將音樂著作錄製成之CD,則屬錄音著作,亦獨立受本法之保護,合先說明。二、因此,所詢之利用行為如係使用仍受本法保護之「生日快樂歌」,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音樂、錄音著作的行為,因此原則上應分別得到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管團體之授權,才能合法利用。關於音樂著作部分,可逕洽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錄音著作部分,則可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如想進一步瞭解著作權集管團體,歡迎 您參考本局網站「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相關資料」宣導文件參閱。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6條之1、第30條至第3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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