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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01111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次按本法第40條之1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所詢歌曲中之曲譜、歌詞並非「不能分離利用」,故非屬本法…

令函要旨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次按本法第40條之1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所詢歌曲中之曲譜、歌詞並非「不能分離利用」,故非屬本法所稱之「共同著作」,而一般稱之為「結合著作」。是以,如欲同時利用曲譜與歌詞,而曲譜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分屬不同人時,自須分別取得曲譜與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如僅欲利用歌詞,自僅須取得歌詞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無須取得曲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001111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發布,要旨: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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