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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000067720號

會議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行為正當性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7月7日中勞良(100)字第00104號函。二、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營業場所業者不論係以租賃或購買方式提供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通常會涉…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函詢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行為正當性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100年7月7日中勞良(100)字第00104號函。二、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營業場所業者不論係以租賃或購買方式提供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通常會涉及(一)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 (有旋律之聲音)之公開演出及(二)視聽著作(影像畫面)之公開上映,而「公開演出權」及「公開上映權」均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始得為之。如未獲授權,則會侵害著作權,而應負民、刑事責任。三、茲將營業場所業者提供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取得授權之方式,分別說明如下,請參考:(一)視聽著作(影像畫面)部分:依目前市場實務,就伴唱機中所利用,通常伴唱機之製造業者於製造階段原則上應已取得授權,此部分利用人不需另行處理。(二)音樂著作部分:應向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逕洽音樂著作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而目前已有3家音樂集管團體有此方面之授權,由於目前伴唱機中所利用之曲目非常多,動輒幾千首,會同時利用到3家集管團體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可說極為普遍,通常而言,應取得3家集管團體之授權(未加入集管團體之部分則無刑事責任),惟該等團體均不得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以外之費用。又該等團體亦有提供網站供利用人查詢其所管理之歌曲,該等團體之聯絡方式及網址如下:1.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聯絡電話:(02)25110869。網址:http://www.mcat.org.tw。2.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聯絡電話:(02)25701680。網址:http://www.must.org.tw。3.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聯絡電話:(02)89821299。網址:http://www.tmcs.org.tw/。(三)錄音著作(如伴唱機中的原聲)部分:大部分亦屬於製造階段已取得授權之情形,少部分尚須利用人自行處理之部分,由於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僅享有民法上使用報酬請求權,利用人如未及於事先取得授權或不知向誰取得授權,可等待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出面主張權利時,再與其協商。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25條及第26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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